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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事说理》之 “毫无用处”的土地证

来源:上虞门户网  2019-06-15 14:07

  土地证是由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证明持证人对一定面积的土地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书面文件,是持证人享有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凭证。正是如此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在今天的案件中,对于当事人来说却显得“毫无用处”。谈的是事、说的是理,敬请关注本期《谈事说理》之“毫无用处”的土地证。

  节目现场我们有幸请到了当事人,太原某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贸公司)负责人王某,和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某峰,向我们讲述她的遭遇。

《谈事说理》之 “毫无用处”的土地证

  土地查证无误,却突遭查封

  据当事人讲述,侯马市某机械加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械公司)经理王某胜,欠科贸公司资金,机械公司欠王某胜资金,于是将机械公司位于侯马市的40359.9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科贸公司抵债。双方约定土地1650万,王某胜欠科贸公司1600万,于是科贸公司支付对方50万现金。2011年7月15日,双方公司签订了房地产转让合同,将上述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给科贸公司。当事人王某表示:2013年1月11日,科贸公司到当地国土资源局对该土地进行正常查询,查询结果该土地无任何问题。于是2013年1月30日,科贸公司办理相关转让手续,并上缴相关税费,2月5日双方申请变更,完成变更手续,并拿到了市政府办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本以为顺利结束的事情,8月8日接到市政府通知,国有土地使用证已被撤销,而撤销原因,来源于某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的协助执行通知单。这张执行通知单是某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某农村信用社与机械公司民事案件调解书时,于2011年8月16日作出执行裁定,裁定查封上述土地使用权,并于2011年8月24日作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协助执行事项为“停止给被执行人机械公司具有使用权的位于侯马的40359.9平方米的土地办理土地转让、过户、变更、抵押等手续。”无奈之下,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被一审法院驳回,随后向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恢复科贸公司的土地使用证,本已胜诉的案件,却在今年再起波澜。

  据当事人讲:今年5月,与其他公司合作项目,准备开发该土地,在施工过程中,某农商行在工地建筑物门口贴上一张公告,上面表示该地应归其农商行所有。随后,当地派出所介入其中,下达一张暂停通知。为解决土地使用权问题,科贸公司多次找法制办协商,但并未收到明确答复。王某表示,工地已经停工至现在,由于与合作方签订合同,在三个月之内不能达到施工条件,将赔付对方4700万元巨额违约金,现在只想能尽快恢复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对于此案件,张律师表示:该案件实际上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是,对于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执行问题,另外一个是,如何理解或如何解决,已经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和具有相关内容的裁定之间的矛盾。首先,人民法院的判决执行,终审人民法院判决一旦生效,就具有既判力和执行力。既判力指,已经对该案件做出了最终的判断和决定,任何机关任何当事人都应该无条件地遵循和遵守;执行力指,判决应该得到相应的贯彻执行。

  张律师表示,该案件最大的阻力,应该是已经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如何得到执行的问题,因为拿到的判决,只是一个确定和判断,让它真正的生效,还需要相关部门的配合。而本案中,当地人民政府对此案件并没有采取相应的举措,最后导致目前纠纷的发生。

  针对此案,节目组特别邀请北京工业大学法学教授张荆,特邀评论员马进彪,法律评论员温毅斌来到演播室现场,一同分析这起案件的深层原因,并就如何解决此类历史遗留问题提出法律和政策上的建议。

《谈事说理》之 “毫无用处”的土地证

  一地多卖,土地归属渐趋成谜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温毅斌据了解到的情况发表自己观点“我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在本案就是土地使用权,在我国也称为不动产,这个不动产是以土地使用权证,作为物权的证明,如果土地使用权证与登记簿上不一致,以登记簿为准,这就是我国实施十多年的物权制度,并且已经形成了社会共识。从目前证据来看,科贸公司并无过错,属于《物权法》规定的善意取得,因此科贸公司土地使用权证是有效的。”

《谈事说理》之 “毫无用处”的土地证

  马进彪据了解到的情况发表自己观点“作为当事人角度来说,可以不考虑背景,产权证所附加的一些权利,所有都应该归其所有,目前难点在于,终审法院判决已经拿来,在此情况之下,下面再产生它的附加价值之时,根本意义在于执行,在于在市场上的价值的变现,但现在价值变现上无路可走。终审判决下达后,派出所并不承认,这种情况下出现一种非常尴尬的事,也就是说国家的司法机关出具的证据,在行政的执法的环节上却没有任何意义,实际上带来的不仅是一个不执行的问题,而是带来整个案情,没有正当的权益,没有到终端去履行保护。”

《谈事说理》之 “毫无用处”的土地证

  面临巨额赔付,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执行法院收到执行异议后三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或者受理后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不作出异议裁定的,异议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张荆据了解到的情况发表自己观点“2019年4月3日的时候向临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书,至今没有得到任何答复,肯定是违法的。但是谁来执行,对象怎么找应该找谁,是该问题的很关键的地方,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核心的一点强调当地人民政府作出决定肯定是有问题的,程序违法了。解决信用社这批贷款没有还上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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