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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男,32岁),被判6年半、罚金90万!

来源:上虞门户网  2023-06-13 15:25

为了挣钱不择手段

将含有危害人体成分的减肥药

二次加工后

销往全国十多个省份

日前

郧阳区人民法院公布判决结果

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半

并处罚金90万元

32岁的杨某,是十堰本地人。据调查,杨某从2022年3月份开始,多次购买含有“西布曲明”成份的压片状减肥产品, 然后再将这些买来的减肥药品进行二次包装,并改名为“魔纤胶原肽蛋白植物压片糖果”和“魔纤胶原肽蛋白植物果蔬片”。 在完成二次包装的同时,杨某还以发展线下经销商的模式,将这些非法包装而成的减肥药销往全国十多个省份。

截止到案发被公安机关抓获,杨某销售压片状减肥产品共计21万余粒,生产、销售金额共计19万余元。在他销售的这些药品中,均含有“西布曲明”成份。而“西布曲明”因危害人体健康,早已被国家列入《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

实际上,杨某的违法行为并不止这些。经查,为了谋取更多利益,杨某还向在药厂上班的被告人喻某提供了8公斤比沙可啶原料,让喻某利用公司设备包装成具有通便功能的“无名小粉丸”。在喻某完成生产包装工序后,杨某再对这些无名粉色药丸进行回购,并通过自己的销售网络卖给经销商,其中一部分小粉丸由姜某仿照某“便秘治疗剂”包装后销售给下家。

截止到2022年7月,杨某销售含有比沙可啶的“无名小粉丸”共计280万余粒,销售金额共计24万余元。经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涉案产品以非药品冒充药品,认定为假药。

对于杨某的行为,郧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生产、销售假药,涉案金额达20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 ,且属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曾因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再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生产、销售金额达十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且属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最终,郧阳区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六年半,并处罚金90万元 ;其他参与制假售假犯罪活动的喻某、姜某等人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4万至18万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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