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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沈阳市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上虞门户网  2019-07-24 15:08

  沈科发〔2016〕53号

  关于印发《沈阳市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沈阳市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

  2016年12月19日

  沈阳市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意义。为加强沈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范工作程序,明确责任、权利和义务,根据国家、省有关科技计划管理规定和《沈阳市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计划项目。沈阳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计划项目)是指根据沈阳市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需求,由沈阳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组织编制,由在沈阳市地域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事业等单位承担,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转化及产业化等相关科技项目及活动。

  第三条编制原则。计划项目编制应坚持根据科技发展需要与科学统筹布局相结合、自上而下顶层设计与自下而上自主申报相结合的原则,聚焦我市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突出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促进产学研用紧密结合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动科技创新资源的整合、聚集和流动。

  第四条资助原则。计划项目资金安排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采取后补助、前资助、投资等多种方式,逐步提高企业类项目在资金安排中的比重。

  第五条管理原则。计划项目管理应遵循实事求是、突出绩效、加强监管、注重诚信、落实责任的原则。

  第六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计划项目的申报、受理、评审、立项、实施、验收、终止、绩效评价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七条管理部门。市科技局是市科技计划的管理部门,职责是:

  (一)编制并发布年度科技计划申报指南,开展需求征集、项目策划、组织申报、形式审查、技术评审、立项推荐、项目平衡、合同签订、计划下达等工作;

  (二)开展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期管理,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办理项目变更、终止和撤销等;

  (三)组织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对计划项目产生科技成果进行管理;

  (四)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评审专家、专业服务机构等实施信用管理;

  (五)建立沈阳市科技创新管理平台,对计划项目实行全过程、痕迹化、信息化管理。

  根据工作需要,市科技局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符合条件的专业服务机构承担计划管理相关事务性工作。委托方和受委托方应当签订合同或协议,明确相应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是承担科技计划项目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职责是:

  (一)按照法人管理责任制要求对项目的执行和实施效果负责,保证项目实施条件,确保配套资金落实;

  (二)督促项目负责人严格执行项目合同,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三)依法依规管理使用补助资金,保证项目经费专款专用;

  (四)接受并配合市科技局或其委托的专业服务机构对项目进行的中期评估、绩效评估、监察审计,准确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五)及时向市科技局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六)按期提出验收申请,提供完整的验收材料;

  (七)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报告项目执行中知识产权管理情况。

  第九条服务机构。服务机构是指经市科技局审核认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承担计划项目相关业务工作的科研管理类事业单位或社会化科技服务组织,其职责是:

  (一)实施项目形式审查工作;

  (二)实施项目评审工作;

  (三)实施项目验收工作;

  (四)对参与验收工作的评审专家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

  (五)承担市科技局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评审专家。评审专家指由市科技局聘请、参与计划项目咨询评审活动的专家,职责是:

  (一)依据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专业评审意见;

  (二)依法尊重项目承担单位的知识产权,严格保守项目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三章计划设置

  第十一条计划类别。市科技计划包括以下五类计划:

  (一)重点科技研发计划。设置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创新、对外科技交流合作等2个专项。

  1.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创新专项。支持我市重点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全市公共领域发展的重大技术创新项目。

  2.对外科技交流合作专项。支持重大核心关键技术攻关、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等方面对外交流合作项目。

  (二)企业研发投入引导计划。设科技型企业研发补助、小微科技型企业创新券等2个专项。

  1.科技型企业研发补助专项。支持我市科技型企业不断加大研发投入,开展自主创新活动,带动全市研究与试验发展(R&D)投入持续快速增长。

  2.小微科技型企业创新券专项。支持我市小微科技型企业委托科技创新平台开展的检验检测、工艺验证、产品研制、试验研究、科技咨询等科技创新服务项目。

  (三)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计划。设置科技研发平台、科技服务平台等2个专项。

  1.科技研发平台专项。重点支持新型研发实体、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研发平台的科技创新能力建设。

  2.科技服务平台专项。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型科研仪器共享、科普基地、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产学研合作基地、新型科技服务平台等平台建设。

  (四)科技成果转化推进计划。设置科技成果与专利技术转化、科技与金融结合等2个专项。

  1.科技成果与专利技术转化专项。重点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在我市实施转化,且进行技术转让合同登记,合同额超过一定数额,有力带动产业转型升级的重大科技成果和专利技术。

  2.科技与金融结合专项。通过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进入科技成果转化领域,不断加大科技风险基金和科技担保基金投入,通过探索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科技保险、科技贷款贴息、科技贷款风险补偿等方式,促进科技成果、专利技术转化和资本化、产业化。

  (五)产业发展应用基础研究计划。支持面向我市重点产业的原始性创新和探索性研究,加强技术储备,推进学科建设,促进人才培养,着力增强源头创新活力和能力。

  市科技局根据促进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人才培养需要,在人口与健康、产业发展应用基础等计划中增设指导性计划。指导性计划立项后项目经费由承担单位自筹解决。

  第十二条分类管理。计划项目按照计划类别实行分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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