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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载同事,出事故被判赔偿 民法典为这样的善意司机减责

来源:上虞门户网  2020-07-10 11:37

日常生活中,亲朋好友之间“搭个便车”很平常。但在搭载的过程中,如果不幸发生车祸,造成搭载人受伤,驾驶人常常会因此摊上官司。为此,民法典中新增“好意同乘”条款,为善意驾驶员减轻责任,维护社会公序良俗。

【案例】好心载同事上下班 出事故被判赔5.1万元

袁某和崔某二人同在一家企业工作,两人的私交甚好。袁某一直乘坐崔某的电动车上下班,时间长达两年之久,而且崔某从未收取过任何费用。

2014年9月7日,崔某和往常一样,驾驶电动车载着袁某下班回家。当崔某行驶至石峰区杉木塘钢材市场路段时,偶遇黄某驾驶电动车同向直行。此时,崔某驾驶电动车摔倒,崔、袁二人均在交通事故中受伤。

经鉴定,袁某的伤情达到了10级伤残,各项损失达12.7万余元。于是,袁某将崔某和黄某起诉至了石峰区法院,诉请法院判决崔、黄二人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交警作出的交通事故证明书显示,崔、黄二人的电动车无明显碰撞痕迹,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所以,袁某主张要求黄某承担赔偿责任证据不足。

最终,法院酌情判决崔某承担袁某各项损失的40%,即向袁某赔偿5.1万余元。袁某自行承担60%责任。

【解读】减轻了好意驾驶员的责任 但不等于免责

石峰区法院综合审判庭副庭长康铁球介绍,“好意同乘”是指一方基于好意,让另一方无偿搭乘机动车的行为,其实质是助人为乐的施惠行为。所以,“好意同乘”必须具备无偿性,不具有其他利益交换,其中无偿性尤其重要。但目前,“好意同乘”这一概念并没有出现在我国的法律中,仅仅只是一个理论概念。

一般在司法实践中,法官都会根据案情,酌情考量“好意同乘”。但由于无法可依,通常法官只能基于社会公序良俗、人性司法,再通过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酌情减轻驾驶员的责任。

以本案为例,崔某长时间驾车免费载袁某上下班,确实是“好意同乘”。但是,依据有关规定,电动自行车不能载成年人。且崔某驾驶电动车摔倒,是致使袁某受伤的原因。所以,崔某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审理过程中,法官一方面考虑到了袁、崔二人的关系以及事故发生的原因及过错程度。另一方面,袁某主动提出愿意减轻崔某的赔偿。基于崔某的“好意同乘”,以及上述两点,法官酌情作出了判决。

“如果依照民法典中的条款,崔某的赔偿责任可以进一步减轻,但基本的医疗费还是要承担的。”康铁球告诉记者,“好意同乘”这一项全新的法条,虽然减轻机动车驾驶员一方的责任,但并不是免责条款。而且,一旦驾驶员收取了费用,其本身就不再具有无偿性,便不可以再认定为“好意同乘”。

民法典条款

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株洲晚报记者 贺天鸿 通讯员 张剑 康铁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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