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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只猴子致七人被公诉

来源:上虞门户网  2019-05-22 02:15

宠物是人类亲密的伙伴,是很多人生活中的一部分。随着交通运输业的发展,宠物的种类也越来越多,从原来的猫、狗等动物扩展到新奇的蜥蜴、羊驼等。2019年4月,七名年轻人因为一只用来当宠物饲养的猴子被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并将面临法律惩罚。

2018年6月的一天,陈某某急匆匆地抱着一只猴子来到派出所,称其出于好奇心购买了一只猴子,后来听说该猴子属于国家保护动物,害怕因为饲养宠物触犯法律,便主动将猴子带到了派出所。经鉴定,陈某某饲养的猴子是食蟹猴,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中,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经查,该食蟹猴一开始由张某某于2016年购买并饲养于其位于广西钦州的家中,张某某经营宠物微商生意,吴某某在张某某的朋友圈看到后将食蟹猴视频在自己的朋友圈转发,孙某某看到视频后对猴子很感兴趣,遂向吴某某购买。吴某某找到同行花某某,花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到广西钦州的张某某,以8000元的价格购买了该食蟹猴。食蟹猴被通过汽车托运的方式从广州寄送到江苏省靖江客运站,吴某某丈夫李某某驾车与吴某某、花某某将猴子取回后送到了孙某某住处。

2018年2月,孙某某因要回泰州老家过年,将该猴子寄养于陈某开设的动物诊所内。秦某某在动物诊所看到食蟹猴并将食蟹猴的视频发至自己的朋友圈,陈某某看到后便想向秦某某购买。秦某某联系动物诊所老板陈某,通过微信与寄养人孙某某沟通达成交易意向。秦某某以15000元的价格将食蟹猴卖给了陈某某,开设动物诊所的陈某通过微信向寄养人孙某某转账9000元购猴款。

2018年6月,陈某某了解到购买的猴子是食蟹猴,属于国家保护动物,即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处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第二条规定,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除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且需经过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外,不得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市检察院认为,当未有合法事由、无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专用标识的情况下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即构成犯罪。

该案中,广西钦州的张某某、参与倒卖的花某某、吴某某和李某某夫妇、购买食蟹猴的孙某某以及后来孙某某向陈某某倒卖过程中参与倒卖的宠物医院陈某、介绍人秦某某共七人,均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提起公诉。

该案中,孙某某的犯罪有两个独立的行为过程,一个过程是购买用于饲养的行为、一个是出售的行为,应当以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罪和出售濒危野生动物罪数罪并罚。

猴子均属于国家保护动物,只是不同种类的猴子保护级别不同。报案人陈某某购买食蟹猴时虽不知道该猴子属于濒危野生动物,但应当知道猴子属于保护动物,仍应当承担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的法律责任。但考虑到陈某某在购买食蟹猴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且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故对陈某某不以犯罪认定。

自此,张某某等7人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制裁。

案例点评

该案中被公诉的七名被告均是“80后”“90后”,他们知道猴子属于国家保护动物不能随意买卖,出于猎奇心理购买、运输、出售猴子,从而面临牢狱之灾。吴某某的丈夫李某某在知道运输的宠物为猴子的情况下为吴某某、花某某开车运输,构成了该案的共犯,其行为也触犯了法律。

饲养宠物本身没有错,但不是所有的动物都能购买并饲养的,购买者必须对饲养的宠物种类进行甄别,除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外,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该案中,陈某某能够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上缴非法购买的食蟹猴,得到了法律的从轻处理。在日常生活中,各位读者在选择饲养的宠物前,要弄清楚宠物的具体种类,如若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千万不要购买;如发现类似情况也应及时报警。□融媒体记者顾洪基  供稿人陈莹莹朱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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