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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皋市居住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 管理实施办法

来源:上虞门户网  2019-07-05 20:51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居住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管理,推进我市学前教育优质普惠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10〕136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居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通政规〔2018〕2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及使用等活动。

居住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以下简称“配建幼儿园”),是指为完善居住小区公共服务功能配置,按照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配套建设的幼儿园。

第三条  市政府建立配建幼儿园统筹协调机制,做好配建幼儿园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配建幼儿园的办学管理,编制配建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参与配建幼儿园的设计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部门配合编制配建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负责配建幼儿园的土地供应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配建幼儿园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行政审批部门负责配建幼儿园涉及到的行政审批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等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配建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及使用相关工作。

第四条  编制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镇发展、人口变化发展趋势和学前教育发展实际进行编制。

第五条  配建幼儿园属于公共教育资源,可由政府按照规划直接建设,也可委托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代建,其所有权属于政府所有。

第六条  配建幼儿园与新建、改(扩)建居住项目同步设计、建设、验收和交付使用。

第七条  配建幼儿园可设置为9~12班,平均班额30人。配建幼儿园用地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江苏省建设用地指标规定;建筑面积标准应当符合《幼儿园建设标准》规定,全日制9班设置的幼儿园不得少于每生11.65平方米,12班设置的幼儿园不得少于每生11.12平方米。

第八条  配建幼儿园建设用地按照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进行预留控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规划批准程序报批,并就近明确补偿用地,补偿用地面积不得减少。

第九条  自然资源部门在核发《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时,应当明确配建幼儿园的位置、建设规模、用地面积等要求。在审查地块总平面规划时,应当邀请教育行政部门参与审查配建幼儿园的建设标准、建设规模等。

第十条  自然资源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将配建幼儿园产权归属、建设时限、交付条件等内容和要求纳入住宅开发地块出让条件,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附件。

第十一条  配建幼儿园应当功能独立,用地界限明确,出入口单独设置,独立接入水、电、天然气、有线电视、电话、宽带网络、供暖、雨水处理、污水处理等公共服务设施,预留人员畅行和车辆停放空间。

第十二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国家、省有关建筑设计标准和抗震设计标准,对配建幼儿园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严格审查,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

第十三条  配建幼儿园建成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及时进行竣工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配建幼儿园移交给教育行政部门。

开发建设单位移交配建幼儿园时,应当做好移交手续,移交完整的幼儿园规划、施工图设计、竣工验收批准文件等建设资料。

第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办理配建幼儿园不动产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科学统筹安排配建幼儿园,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或者委托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移交政府的配建幼儿园出售、转让、抵押、改变用途、长期闲置或者擅自拆改。

第十七条  征收(占用)配建幼儿园应当经过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审批机关批准,按照先补偿安置后征收(占用)的原则,妥善予以安置,不得中断正常保育教育工作。

第十八条  市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本辖区已建成居住区的幼儿园建设、权属等情况进行核查;存在问题的,按照下列要求,依法进行规范: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配建幼儿园,未与居住区建设项目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和交付的,责令开发建设单位限期进行整改。

(二)配建幼儿园不足或者建设不达标的,应当限期制定整改方案,通过补建、改建、新建等方式予以整改。

(三)未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及时向政府移交配建幼儿园的,责令开发建设单位限期移交。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未明确权属的配建幼儿园,应当明确产权归属,办理不动产登记。

(五)移交政府后被挪作他用的,应当予以整改;未及时举办幼儿园的,应当适时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第十九条  各有关部门未按本办法履行职责的,要依法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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