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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高空抛物 可按故意杀人罪论处!

来源:上虞门户网  2019-11-16 0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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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的杀伤力

记者14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为有效预防和依法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最高法近日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根据这份意见,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

依法从重惩治高空抛物犯罪

意见规定,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意见明确提出,依法从重惩治高空抛物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多次实施的;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在高空坠物方面,意见规定,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依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从高空坠落物品,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最大限度查找确定直接侵权人

意见还提出,在民事审判工作中,人民法院要综合运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最大限度查找确定直接侵权人并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未尽到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造成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坠落致使他人损害的,也要追究其侵权责任;物业服务企业隐匿、销毁、篡改或者拒不提供相应证据,导致案件事实难以认定的,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表示,人民法院将依法严惩高空抛物行为人,充分保护受害人,依法公正稳妥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民事案件,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引领、规范作用,依法明确物业服务企业责任,推动其进一步加强管理、改进工作,更好发挥应有作用。

【典型案例】

扔刀扔手机扔电脑 上海一男子从14楼高空抛物被公诉

11月14日,记者从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获悉,8月1日,上海一名男子将水果刀、手机、平板电脑等物从父母家的14层高楼窗口丢出,11月7日,该男子蒋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该院起诉至闵行区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蒋某供述,其父母私自收走外婆出租房子的租金,而自己又与外公外婆关系较好,一直想帮老人家把钱要回来。8月1日,蒋某带着新买的棒球棍来到位于闵行某小区的父母家。开门时发现门锁被换掉,他就找了锁匠来开门。

门一打开,蒋某就冲进了卧室。看到父母都在后,他觉得非常生气,就用棒球棍砸了电视机。接着,他因换锁的事情和父母吵了起来。争吵后,蒋某继续砸东西,电视、微波炉、冰箱等家电一个不落。

一转身,蒋某又把房内窗户打破,并把随手拿到的手机、平板电脑等物,以及三个盖着衣物的箱子朝窗外丢。见此情景,蒋某父亲报警,由此案发。

民警到达现场后,看到楼下人行道和草坪附近散落了大量蒋某从14楼丢下的杂物,包括水果刀、玻璃碎片、螺丝刀、水壶、木质抽屉等物。

同时,停在附近的三辆轿车也因此有不同程度的损坏,物损达人民币4000余元。

【短评】故意高空抛物,依法惩处!

一段时间以来,高空抛物、坠物事件不时发生,让楼下行人“步步惊心”,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治乱象当用重典,从法治层面对此类现象加强惩治和防范,无疑是标本兼治的良方。既严惩违法行为,又压实管理责任,形成依法治理的合力,才能切实守护“头顶上的安全”。(综合新华社、澎湃新闻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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