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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花椒”维权引热议,调料注册为商标权利的边界在哪里?

来源:上虞门户网  2021-12-28 16:37

前一段时间的逍遥镇胡辣汤、潼关肉夹馍维权事件还未完全落下帷幕,近日,四川成都、遂宁、眉山等地多家餐饮企业,因店面招牌、菜谱、菜碟带有“青花椒”的字样,被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引发社会热议。

 

12月26日,万翠堂公司法定代表人发声,表示将撤回全部诉讼。12月27日,四川省市场监管局回应“青花椒”事件,称商户使用“青花椒”三个字,体现的是商户用料和经营特色,且不造成混淆误认,是可以的,不会让人联想到是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据企业查询软件显示,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6月。目前,该公司涉及司法案件30余件,其中大部分与商标权纠纷有关,分布在上海、江苏、山东等地。自2021年9月以来,该公司密集起诉十余家四川餐馆。起诉理由是对方在店招、菜单、外卖平台等处使用了“青花椒”字样,侵犯了其商标权。

 

记者了解到,万翠堂公司一共申请商标97个,其中获得注册的有62个,与“青花椒”有关的中文商标17个,其中第43类上注册的“青花椒”商标6个,都是有效注册的状态。这些商标都是万翠堂公司维权的主要依据。

 

值得关注的是,万翠堂的几个“青花椒”商标经历了多次无效宣告,17320763号“青花椒及图”三次,12046607号“青花椒”两次,21094675号“青花椒及图”一次,都被商标局判定“维持有效”。

 

青花椒维权的这批案件引发关注,主要争议聚焦在几个方面:“青花椒”作为调料,商标注册是否适当?如果可以注册为商标,那权利的边界在哪里?其他商家使用“青花椒”是否构成合理使用?记者采访了相关的法律专家。

 

关注1

“青花椒”商标维权和逍遥镇胡辣汤、潼关肉夹馍维权事件有何区别?

 

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戴嘉鹏律师表示,从事件本身来看,三者都有批量维权的性质,但又有一定区别。

 

“青花椒”商标是一个普通商标,而潼关肉夹馍是地理标志的集体商标,逍遥镇胡辣汤虽然也是普通商标,但由西华县逍遥镇胡辣汤协会持有,也有一定集体商标的性质。“青花椒”商标则是个纯粹的企业持有的普通商标。

 

逍遥镇胡辣汤和潼关肉夹馍的维权还有一定的公益性质,为了地方的名小吃净化市场,规范经营者的经营和制作工艺等。而“青花椒”商标的持有人则可能是为了经济利益:清除竞争对手,扩大自己的品牌加盟范围,同时也可以获得侵权赔偿。

 

关注2

青花椒作为常见的调料,能否注册为商标?

 

戴嘉鹏介绍,青花椒还不是菜品,它是一种植物种子或调料。常见的调料是可能注册为商标,只要它不是申请在调料或者相近的商品类别,也不会造成缺乏显著性和误导公众的情况,在法律上没有注册为商标的障碍。

 

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杭州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乔万里表示,“青花椒”本身不是饭店、餐厅服务领域的法定通用名称或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而且“青花椒”也没有直接表示、描述服务的内容、质量、方式、目的等特点,所以,“青花椒”尤其是特定字体图形结合的“青花椒”商标仍具有一定的区分服务来源的显著性。

 

实际上有不少食物可以在其他类别注册,比如“苹果”在电脑手机上,“大鸭梨”在餐饮服务上。

 

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伟君认为,商标能不能注册,不是看商标标识本身是什么;而是要看这个标识用于某个商品或服务,能不能识别其来源。他表示,“青花椒”作为调料名称,不能作为调料类商品的商标注册,但是可以作为酒店、饭店、宾馆、银行、旅行社等服务的商标注册。两者的区别就是,前者无法识别商品来源,后者可以识别服务来源。

 

关注3

调料作为商标注册成功,权利的边界在哪里?

 

戴嘉鹏称,青花椒在餐饮服务上注册商标还是具有相当显著性的。比如餐厅叫“青花椒餐厅”,还是可以区分服务提供者来源的,一般情况下也不会造成公众的误导。但在实际的使用中,上海万翠堂公司把“青花椒”商标用在了其餐厅主营的“青花椒砂锅鱼”上,这样使用之后,“青花椒”就是在标示其主营菜品的主要调料,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显著性。这种情况下,万翠堂的“青花椒”商标的主要显著性部分就剩下了图形部分。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万翠堂公司也不能阻止其他经营“青花椒”相关菜品的餐厅正当使用“青花椒”的标识。“所谓正当使用,我认为有两个判断要素,一是该餐厅主要的菜品以青花椒作为主要调料;二是该餐厅没有模仿万翠堂的青花椒餐厅,攀附其商誉,引起消费者的误认。”

 

张伟君也表示,“青花椒”注册成为商标后,不能禁止别人正常表述自己的经营业务或经营的商品。如,“青花椒鱼”是对自己经营的商品的正常语言表述,不能禁止;但如果开一家酒店叫“青花椒”,就可能会侵犯该商标权。

 

关注4

“青花椒”商标维权,是否涉嫌滥用权利?

 

此次万翠堂公司维权事件, 还有一个关注焦点是,“青花椒”作为第43类服务商标注册,该公司在维权时,将其延伸到商品领域,甚至延伸到传统、普通的菜品表述上,是否涉嫌滥用权利?

 

张伟君称,首先需要纠正一下,商标专用权人是有权利维权的,但要承担维权败诉的风险;这次事件真正需要反思的是司法机关要不要支持这样的维权行为。

 

其次,不能说此次维权是把服务商标的保护范围延伸到了“青花椒调料”这个商品领域,而是把服务商标的禁止范围扩张到经营者的店招名称中所包含的该餐饮服务的经营内容“青花椒鱼”上了。

 

他表示,“青花椒”餐饮服务商标不能禁止人家做“青花椒鱼”餐饮服务的店家使用“青花椒鱼”店招;就如同“芝麻”餐馆商标不能禁止人家卖“芝麻汤圆”的饭店店招上写“芝麻汤圆”一样。这个事件中,原告如此维权的问题在于其真正目的恐怕不是禁止人家使用“青花椒”作为餐饮服务商标,而是禁止人家做“青花椒鱼”餐饮服务,这完全超越了“青花椒”服务商标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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