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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击法庭,殴打法警,扰乱法庭秩序

来源:上虞门户网  2023-06-12 18:18

一女子在法庭上不听劝阻,蔑视法律威严

大闹法庭、对法警拳脚相向

如此恶意非法行径

必须严惩不贷!

司法拘留没商量!

让我们来看看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6月2日,我院在审理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系列案件中,案外人焦某要求以某被告代理人的身份参加诉讼。我院查明其没有代理手续,告知其不能参加诉讼,并对该案庭审另行作出安排。焦某不满,在法庭大喊大闹,并冲上法官席指责法官,阻止庭审正常进行。法官责令其退出法庭无效,法警将其强制带离法庭后,竟高声叫嚣要求法院听她的指挥,并用手机打法警,用脚踹法警。焦某的行为,导致庭审无法正常进行,严重扰乱了法庭秩序。我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决定对焦某拘留十五日。当日下午,将焦某送往哈尔滨市拘留所看管。

法官提醒

法庭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审判的专门场所。当事人和旁听人员都应严格遵守法庭秩序,服从审判人员的庭审指挥,如果拒不遵守相关规定,轻则受到司法处罚,由法院对责任人员视情节程度给予训诫、罚款、拘留,重则将触犯我国刑法关于扰乱法庭秩序罪的规定,承担刑事法律责任。法院是国家司法机关,司法权威不容践踏,每一个公民应自觉维护法律尊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第一百一十九条: 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拘传应当发拘传票。

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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