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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我的卡”!漳州戴某鑫,判刑!

来源:上虞门户网  2023-06-14 16:18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仍提供银行账户

帮助他人支付结算

并从中收取回扣

近日

经长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法院依法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分别判处戴某鑫及程某

有期徒刑六个月

罚金一万二千元

2022年3月份 ,陕西小伙程某通过网络赌博认识“上家”,后“上家”让其提供银行卡供网络赌博下分。

2022年4月22日 ,程某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为赚取回扣,介绍长泰小伙戴某鑫等人提供银行卡及绑定该卡的手机、银行卡密码、身份证等供“上家”使用 ,并约定每刷1万的流水,戴某鑫等人可获得100元至200元回扣。

经调查

短短一周的时间

戴某鑫经程某介绍提供的银行卡

共流入资金共计人民币947927元

(其中流入涉嫌电信网络诈骗资金492387元)

转账及取现947898元

2022年5月9日 ,戴某鑫在漳州市东山县西埔镇某宾馆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2022年11月29日 ,程某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相关链接

什么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是指自然人或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犯此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哪些行为会被认定为“帮信罪”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如下行为之一的,如果情节严重,会被定为“帮信罪”。即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在实际工作中,“支付结算”是最常见的“帮信罪”行为。比如,将银行卡提供给网络犯罪者使用。

什么是“为网络犯罪人员提供支付结算”

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明知他人可能从事网络赌博、网络诈骗等活动,还把储蓄卡、信用卡等银行卡提供给网络犯罪人员使用的行为,就是“为网络犯罪人员提供支付结算服务”。

警方提醒

提供手机卡、银行卡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行为,属于电信网络犯罪链条中一环,为电信网络犯罪活动提供了诈骗工具、“洗钱”渠道等帮助。

切勿因蝇头小利出租、出售、出借或者购买银行卡、支付账户(微信、支付宝等),从而沦为诈骗分子的帮凶。 否则,不仅会被列入不良信用用户名单,还可能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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