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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科技”作弊!临沂警方现场抓获!

来源:上虞门户网  2023-08-14 12:36

有的驾校学员们

为了顺利通过科目一的考试

动了歪心思

针孔摄像头、无线接收器

藏耳朵、藏纽扣

以为做得天衣无缝

实际上是掩耳盗铃

8月11日,临沂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平邑大队车管所监考民警,在科目一考场现场抓获一名利用“高科技”作弊的考生。8月11日上午9时许,监考民警在考场巡考时发现考生王某某举止异常,存在考试作弊嫌疑,随即对王某某进行控制。经过检查,民警发现其耳朵内藏有小型耳塞,衣服衣领处藏有针孔摄像头,身上还藏有无线接收器和电池。在充分的证据面前,王某某如实交代并承认自己考试作弊的事实。据了解,王某某为了能顺利通过考试,便动起了歪心思,花6000余元购买了通信设备进行考试作弊。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替考、作弊、协助作弊等行为 轻则拘役,重则入刑 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包括职称考试、驾驶证考试、 研究生考试、高考、司法考试、会计师考试、公务员考试等。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八十八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贿赂、舞弊行为的,取消考试资格 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三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办理,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贿赂、舞弊行为的,取消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驾驶许可,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组织、参与实施前三款行为之一牟取经济利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十万元。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校车驾驶资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办理,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校车驾驶资格。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撤销校车驾驶资格,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校车驾驶资格。

警方提醒:

驾考时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

驾考作弊

不仅学不到真正的

驾考知识和驾驶技能

还要承担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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