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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起火致1人死亡8人受伤,车主、房东获刑!

来源:上虞门户网  2023-08-15 19:12

违规停放在出租公寓一楼大厅的电动车因其线路故障引发大火,产生的黑烟由楼道向上蔓延,租户纷纷采取湿毛巾捂住口鼻的方式,等待救援,租住二楼的陈某惊慌逃生,在逃生过程中被喷射而出的火焰烧及全身,经抢救无效死亡。8人不同程度受伤,均无生命危险。7月20日,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对该起案件作出一审宣判,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人路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3年11月15日,被告人周某某将其位于桂林市象山区一栋七层房屋的一层至五层托管给路某某代理出租,并与其签订《房屋委托管理租赁协议书》,租赁期限9年,六层至七层自己居住。路某某承租后,将房屋配置家具、家电,并将周某某安装有数个充电插座的一楼大厅设置为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点,在未办理经营手续、未安装相关消防安全设施的情况下,挂牌“**公寓”对外招租。

2022年3月14日2时15分许,该公寓发生火灾,造成一人死亡、8人不同程度受伤、电动车等财物被烧损。经桂林市象山区消防救援大队认定,起火原因为周某某停放在一楼大厅的电动车电气故障引起火灾。另查明,火灾发生时,公寓有租客约10余人,存在一楼住宅与非住宅部分未进行有效分隔、仅设置一部疏散楼梯、未设置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疏散照明、建筑无外窗防盗网、在建筑内违规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等多种消防违法现象。

火灾发生后,路某某主动垫付了受伤人员医疗费用并赔偿了被烧电动车的经济损失。2022年5月17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路某某、周某某主动到案,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二人与死者家属达成50万元的赔偿协议,并已赔偿损失、取得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路某某、周某某在对外经营公寓过程中,未办理经营手续、未采取相关消防安全措施,违反国家相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致使火灾发生时火势未能有效遏制、被困人员无有效逃生途径,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被告人路某某作为**公寓的实际经营者,未办理相关的经营手续,未采取相关消防安全措施,在经营过程中引发火灾,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人周某某作为房屋的实际所有者,且居住在此公寓楼上,并将自己的电动车停放在一楼大厅,对被告人路某某的经营行为是明知的,但仍将自己的房屋租赁给被告人路某某经营,从而引发火灾,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二被告人的共同行为引发了本案的火灾,二被告人的作用相当,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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