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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公务员涉毒…浙江法院发布毒品犯罪九大案例

来源:上虞门户网  2019-06-26 15:31

  一刻沾毒,万劫不复。有人吸毒后连砸6辆汽车,有人铤而走险跨省长途运毒,有人为逃避管制贩卖新型合成毒品“小树枝”……6月25日上午,浙江法院 召开打击虚假诉讼与毒品犯罪新闻发布会,公布去年全省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总体情况和特点,还重点介绍了近一年多来打击毒品犯罪九大典型案例。

  2018年,全省法院共审结各类一审毒品案件4823件、6207人,与2017年的5616件、7096人相比回落较为明显。

  【案例1】

  贩运大宗毒品数量巨大被判死刑

  2017年5月,毛民兴为贩卖牟利,电话联系李展发(另案处理)和被告人孙振超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同月19日,毛民兴向李展发、孙振超账户汇 入购毒款30.4万元。后毛民兴驾车从宁波到广东,在李展发家中将从孙振超处购得的甲基苯丙胺藏匿于热水器内胆中,并携带上述毒品驾车运回宁波。同月23 日16时,毛民兴返回宁波住所时被警方抓获,从其驾驶车上和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6700克。

  宁波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毛民兴为贩卖而非法购买、运输毒品,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毛民兴积极筹措资金,主动向上家约购毒品进行交易,驾车 跨省长途运输毒品,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巨大,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严惩,于2018年3月判决被告人毛民兴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 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最高法院核准,罪犯毛民兴已被依法执行死刑。

  【案例2】

  向境外走私、贩卖、运输卡西酮类毒品

  2012年以来,吴海钢在杭州萧山区经营化工外贸生意,招募孙丽娣、何佳等人作为业务员。2013年11月至2014年6月,吴海钢为牟利,冒名郑 竞峰向网上认识的刘剑钊购买“3,4-亚甲二氧基甲卡西酮”(简称Methylone)、“3,4-亚甲二氧基乙卡西酮”(简称Ethylone)等精神 活性类物质数十公斤。

  自2014年1月起,“3,4-亚甲二氧基甲卡西酮”被列入国家管制的一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自2015年10月起,“3,4-亚甲二氧基乙卡西 酮”“4-氯甲卡西酮”(简称4-CMC)“1-苯基-2-(N-吡咯烷基)-1-戊酮”(简称α-PVP)被列入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吴海钢 明知上述新精神活性物质被国家列管的情况下,仍指使孙丽娣、何佳经网络联系后通过国际邮包将毒品走私、贩卖给美国、加拿大、巴西等境外买家,共计10余千 克。2017年9月,吴海钢、孙丽娣、何佳被杭州公安机关抓获。同日,公安机关在吴海钢的仓库内查获“3,4-亚甲二氧基乙卡西酮”共1488.78克、 “4-氯甲卡西酮”共81.23克。2017年10月,被告人刘剑钊在湖北武汉的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随后在其家中查获被列入国家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 药品管制品种的12种新精神活性物质共1677.6克。

  杭州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海钢、孙丽娣、何佳的行为均构成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在共同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犯罪中,吴海钢是指挥、决策者和主 要获益者,起主要作用;孙丽娣、何佳受雇负责联系买家和交易,获益较少,起次要作用。被告人吴海钢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 政治权利4年,并没收个人财产15万元;被告人孙丽娣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何佳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 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刘剑钊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处罚金3万元。

  据悉,本案是中国执法机构与美国执法机构成功合作破获的一起案件。甲卡西酮俗称“丧尸药”,在美国曾发生过有人吸食后“啃脸”事件。与甲卡西酮化学结构类似的卡西酮类物质同样毒性强、品种多、变异快,是在美国、加拿大等国迅速发展蔓延的新型合成毒品。

  【案例3】

  通过互联网向外国人贩卖大麻

  2017年11月开始,李军在社交网络上发布大麻图片,吸引他人购买大麻。在我省某培训机构担任外教的外籍人士Johan在社交网络上看到大麻照片 后点赞,李军便询问其是否需要,得到肯定答复后,两人互加微信。李军通过微信与Johan联系大麻交易事宜,利用支付宝收取毒资,再通过快递将大麻邮寄给 Johan接收。至2018年10月,李军共31次累计将141克大麻叶卖给Johan,收取毒资17000余元。

  平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军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判决被告人李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处罚金1.6万元。

  据国家禁毒办《2018年中国毒品形势报告》反映,自加拿大宣布大麻“合法化”以及美国多数州宣布娱乐和医用大麻“合法化”以来,从北美洲向中国走 私大麻案件增多,嫌疑人多为在华外籍留学生、留学归国人员或有境外工作经历的人员。去年全省法院审结贩卖大麻类案件31件,反映出大麻毒品案件增多,大麻 滥用呈上升趋势。本案购毒人员是外教,吸食大麻在其本国所在地区并不违法,但我国一直将大麻列为毒品管制。此外,“互联网+物流”成为贩毒活动的一种新方 式,犯罪过程更为隐蔽,贩卖对象范围更广、更复杂。

  【案例4】

  贩卖新型合成毒品"小树枝"

  2017年10月,刘凯晨从吕健(另案处理)处以单价150元每根,购得10根“小树枝”。2017年11月10日晚上,刘凯晨伙同朱波涛以500 元价格将1根“小树枝”贩卖给吸毒人员潘某。潘某与男友吸食后,男友突然跑出家门跳河身亡。经鉴定,该“小树枝”中含有MDMB-CHMICA、5F- AMB毒品成分。

  上虞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凯晨、朱波涛的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刘凯晨、朱波涛归案后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于2018年6月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凯晨、朱波涛各有期徒刑8个月,处罚金1000元。

  据悉,本案所涉的"小树枝"是含新精神活性物质的黑色类似铅笔芯模样的毒品,其中含有我国管制的大麻合成素MDMB-CHMICA,有强烈的兴奋、 致幻作用。近年来,新精神活性物质犯罪在我省有所扩展蔓延,不法分子为逃避管制政策,不断开发寻购新精神活性物质,如“神仙水”“娜塔沙”“0号胶囊” “氟胺酮”“笑气”“小树枝”等新类型毒品不断出现,具有极强的伪装性、迷惑性和时尚性,以青少年在娱乐场所滥用为主,给监管执法带来难度。

  据国家毒品实验室检测,去年新发现新精神活性物质31种,新精神活性物质快速发展蔓延是目前全球面临的突出问题。

  【案例5】

  国家工作人员贩卖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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