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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涉及的重大案件 检察机关要切实做好"三同步" 古代女子

来源:上虞门户网  2019-07-21 10:53

积极发挥检察职能依法适用正当防卫

由于立法规定本身较为原则、司法适用标准不够统一、执法者理念认识偏差以及案外因素等原因,司法机关在认定正当防卫时,容易出现观点分歧,甚至产生截然不同的处置结果。近些年,涉及正当防卫案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检察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中,以弘扬社会正气为价值取向,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立法精神和法定条件,积极发挥检察机关审查职能,及时采取释法说理、舆情应对措施,依法妥善办理涉及正当防卫案件。 

一、参与讨论,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侦查是刑事案件进入诉讼的第一道重要关口,是收集、固定证据的关键时期,这一阶段搜集的证据、认定的事实对于案件走向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检察机关在此阶段通过行使介入侦查权,发挥检察机关对诉讼进程、案件处断的影响力,向前传导庭审证据标准,提高侦查效率和质量。在涉及正当防卫的重大案件中,检察机关通过提前介入,充分参与讨论,发挥过滤筛漏作用,及时认定正当防卫,缩短犯罪嫌疑人因面临刑事指控陷入惶惶不安处境的时间,实现未迟来的真正正义。 

例如,江苏省昆山市检察院在办理于海明正当防卫一案中,检察机关应邀提前介入侦查,作出同意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的决定,整个案件从案发到撤销案件仅用五天时间,及时终止刑事诉讼程序,不仅节约了司法资源,更是及时将正义彰显,提升了司法公信力,回应了公众关切。 

二、过滤筛漏,依法开展逮捕审查。逮捕是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羁押方式的一种强制措施,是所有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一旦犯罪嫌疑人被采取逮捕强制措施,其不仅面临被限制人身自由,还常常意味着将面临更加持久的刑事指控,故这一诉讼环节对犯罪嫌疑人具有十分特殊的意义。检察机关在这一环节严把审查逮捕标准,一方面可以及时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固定犯罪证据,提高侦查质量;另一方面,通过依法判断裁量,释放无罪之人,及时实现公平正义。如最高检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中的陈某正当防卫一案,检察机关正确把握正当防卫的立法精神,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法律适用关,根据查明的事实,认为陈某虽然造成了重大损害的客观后果,但是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陈某不构成犯罪不予以批捕。在随后侦查机关复议过程中,再次依法审查维持原决定。通过行使审查批捕职能,将案件终结在侦查阶段,及时、有力地彰显了“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正义理念。 

三、承前启后,全面进行起诉审查。审查起诉是承接侦查、庭审环节的关键环节,决定下一诉讼环节的走向,也是检察机关的核心职能之一。在此环节中,检察机关将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实质化、全方位的分析判断,特别是对于视听资料、鉴定意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等重要证据严格把关,通过亲历性审查,必要时自行开展补充侦查,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不枉不纵,依法作出诉与不诉等重要决定。 

例如,河北省邢台市检察院在对董某涉嫌故意杀人一案审查起诉过程中,严格依法审查事实,积极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另外还充分发挥司法亲历性的要求,积极开展自行补充侦查,以准确认定对结论有重大影响作用的有关事发起因方面的证据。另外,检察人员还前往案发地复勘现场,调取了照片和证人证言等关键性证据,强化办案人员的内心确信,最终认定董某系正当防卫,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四、释法说理,发挥舆论引导作用。正当防卫涉及的重大案件,不法侵害人往往受到重大伤害甚至死亡。不论其行为本身是否恰当,不法侵害人的家属往往从情感上难以接受,因此容易借此向司法机关施加压力,干扰司法人员的客观判断。 

检察机关在处理类案时,严格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根据查明的事实,应当认定犯罪嫌疑人为正当防卫的,坚决作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起诉的决定,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检察机关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适时、主动进行释法说理工作,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办案程序等问题进行答疑解惑,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争取不法侵害人家属的理解和支持,努力做到案结事了。 

正当防卫涉及的重大案件,人民群众往往会对比自己朴素的正义观是否得以实现,因此,这类案件较之普通刑事案件,更加容易引起公众与媒体的极大关注。涉案网络舆情往往表现出突发性、紧迫性、自由化的特征,检察机关在处理类案时,切实做好依法处理、舆论引导、社会面管控“三同步”,以检务公开推进网络舆情工作,建立舆论民意与司法公正之间的良性互动,妥善处置涉检网络舆情危机。一是通过及时发布案情通报,公布最新案件诉讼进展,消除网络谣言,引导舆论风向。如赵宇正当防卫案中,司法机关及时发布官方微博通报案件调查结果认定赵宇防卫过当,并作出不起诉决定,最高检又及时介入处置,连续发布纠偏信息,并同步配发答记者问,对案件事实、原不起诉决定的适用法律错误、重新认定的法律依据进行全面阐述,既进一步理清了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又回应了社会关切。二是积极查清案件事实,公布调查结果,通过释法说理,消除群众的信息不对称,以法理服人,提升司法机关执法公信力。如于欢故意伤害案中,二审庭审结束后,检察机关接受记者采访,介绍调查工作情况、详细阐明事实证据、认定法律依据,解疑释惑,弘扬检察机关正能量、提升执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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