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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永福养老理财混合型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来源:上虞门户网  2019-05-19 04:45

1、华夏永福养老理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2013年4月3日证监许可[2013]305号文核准。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登记机构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4、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5、本基金自2013年7月18日至2013年8月9日通过销售机构公开发售。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本公司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6、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直销机构包括本公司的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南京分公司、杭州分公司、广州分公司,设在北京、上海、广州的投资理财中心以及电子交易平台。代销机构包括12家银行及49家券商(详见本公告"七(三)2、代销机构")。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开户、认购等业务的网点、日期、时间和程序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

7、投资者在首次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提出开立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和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申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者只能开立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已经开立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免予申请开立基金账户。

投资者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投资者已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如已过有效期,请及时办理相关更新手续,以免影响认购。

8、本基金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00元。通过直销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业务,本公司可调整每次最低认购金额。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投资者不得撤销。

9、销售网点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成功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其办理认购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确认情况和有效认购份额。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不承担对确认结果的通知义务,投资者本人应主动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结果。

10、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华夏永福养老理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证券时报》上的《华夏永福养老理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发布在本公司网站。投资者如有疑问,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及各代销机构客户服务电话。

11、风险提示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长期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当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价格下降等,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此外,受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12、本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本公司拥有对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最终解释权。

一、本次发售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和代码

基金名称:华夏永福养老理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000121

(二)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别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类别:混合型基金

(三)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发售价格

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五)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六)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代销机构:

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海农商银行")、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青岛银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杭州银行")、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温州银行")、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洛阳银行")、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烟台银行")、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河北银行")、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简称"天相投顾")、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泰君安证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证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证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河证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海通证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申银万国证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长江证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信证券(浙江)")、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湘财证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元证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山西证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信万通证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吴证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信达证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方正证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长城证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广州证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北证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上海证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联证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安证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海证券")、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财富证券")、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东莞证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国都证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东海证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国盛证券")、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华西证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简称"齐鲁证券")、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第一创业证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金元证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简称"中航证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德邦证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华龙证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简称"中金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华鑫证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投证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山证券")、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西藏同信证券")、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日信证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简称"江海证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金证券")、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民族证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华宝证券")、厦门证券有限公司(简称"厦门证券")、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爱建证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融证券")。

(七)发售时间安排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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