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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虞区享受失业保险金人员实行按月签到制度的通知

来源:上虞门户网  2019-05-19 17:55

(原标题:关于上虞区享受失业保险金人员实行按月签到制度的通知)

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根据《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要求,我区自2017年6月1日起,对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人员,自办理失业金核定的次月起,在享受期限内每月(1-24日工作日)需随带本人身份证和《就业创业证》到相关基层平台接受失业状态确认和就业指导。上虞区内户籍人员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力社保和社会救助中心确认签到;区外户籍人员到失业前原单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力社保和社会救助中心确认签到。

失业人员连续两次不到基层平台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状态确认签到手续的,视同重新就业,停止支付其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但此次尚未领取的失业金的期限予以保留,可与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时所核定的领取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因连续两个月未进行签到而停发失业金的,需续领的应在核定享受待遇期限内到区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办理失业状态确认申请,经核准符合条件的可续发,其中停发期间属特殊情况无法签到的,需本人申请并提供有效证明,经核准符合条件的予以补发。

绍兴市上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5月18日

(原标题:关于上虞区享受失业保险金人员实行按月签到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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