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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虞区企业互助基金操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上虞门户网  2019-05-22 21:36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上虞区企业互助基金操作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虞区企业互助基金操作管理办法

为切实缓解企业融资困难,帮助企业解决转贷难题,全力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根据当前经济发展形势和企业转贷实际运作情况,在前期试行的基础上,特修订完善企业互助基金操作管理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一、企业互助基金的宗旨

以政银支持、企业互助的形式,帮助企业防范和化解因资金周转困难而发生的资金链断裂风险,解除企业发展的后顾之忧,推动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区域经济稳健运行。

一、基金规模

1.企业互助基金的总规模暂定为1.5亿元。

2.基金来源:区财政安排l亿元(由政府应急专项资金划转);会员认缴5000万元(在运作中逐步筹集)。

三、会员条件和权益

1.加入企业互助基金会员的条件为合法经营、信用良好、具有较好的发展基础、主营业务稳定、近三年内年平均纳税额30万元以上、在区域内开设基本存款账户、自愿认缴资金的企业。

2.会员企业认缴资金到位次日起享受基金转贷权利。

3.认缴资金属认缴企业所有,认缴资金未满一年的不得抽资或减资。满一年后确需退款的,须在3日前提出申请。

4.认缴资金收益按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利息计算。

四、使用对象和要求

1.使用对象为互助基金的会员企业。

2.互助基金用于会员企业在区内外银行的贷款转贷,经贷款银行审核同意并签署“企业贷款转贷同意书”后,采取“以票换票”的方式实施,即由转贷企业、转贷银行、区总商会各派一名工作人员到互助基金开户银行当场开具票据,转贷银行凭票据复印件办理转贷手续,转贷完毕后三方共同到开户银行交换票据。

3.互助基金一旦出险,其损失首先由使用企业从其认缴部分中扣除,不足部分按“企业互助基金借款协议书”和“企业贷款转贷同意书”的规定依法向相关方追偿。

五、使用额度及费用

1.使用互助基金转贷的,转贷额度每笔不超过认缴资金的500倍;企业单笔转贷额度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最低不少于100万元;企业年度转贷总额不超过3亿元,需超过3亿元的,由区企业解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初审意见并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予以转贷。

2.会员企业转贷利息根据实际使用天数按银行贷款一年期基准利率计算。

六、部门职责

企业互助基金的管理工作由区府办牵头,区总商会、区财政局、区经信局(解困办)、区服务业发展局、区建管局、区金融办、人民银行上虞支行、银监上虞办事处等部门和单位共同参与。

1.区总商会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和操作,受理转贷申请,提出初审意见。

2.区财政局负责基金监管并提供企业纳税证明。

3.区经信局、区服务业发展局、区建管局等主管部门和相关乡镇街道、“两区”管委会负责审核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4.人民银行上虞支行负责提供企业资信状况。

5.银监上虞办事处负责对上虞区内不履约金融机构的督促、协调和处理。

6.区金融办负责对上虞区外不履约金融机构的督促、协调和处理。

7.区企业解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年转贷总额超3亿元企业的初审。

七、操作程序

1.企业在贷款到期3天前,由转贷银行出具“企业贷款转贷同意书”,企业凭同意书向区总商会提出申请,填写“企业互助基金使用审批表’’,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近两年财务报表、贷款抵押或担保书等相关资料的复印件。

2.区总商会根据有关乡镇街道、“两区”管委会及主管部门、区财政局、人民银行上虞支行的审核意见进行审查并报区政府批准后,由区总商会与企业签订“企业互助基金借款协议书”。

3.企业出具认缴资金及预付利息的汇款凭证后,区总商会按照协议书约定开具汇票,贷款银行实时办理转贷手续,转贷完毕后将企业借用资金及时划转至区总商会互助基金账户。

八、监督事项

人民银行上虞支行、银监上虞办事处和区金融办要监督贷款银行履行转贷承诺。各银行要把积极配合和支持企业互助基金的运作当作履行社会责任的实际行动,贷款银行出具转贷同意书后,必须按承诺及时下放贷款,对承诺后不转贷的银行采取相应措施。贷款银行在企业互助基金使用期间,必须实时、动态监管好企业在银行的账户,不得以任何理由移作他用,确保企业互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九、其他

1.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虞政办发(2012) 273号)和《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企业互助基金操作管理办法的补充意见》(虞政办发[2013]193号)同时停止执行。

2.本办法由区总商会负责解释。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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