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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推进实体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来源:上虞门户网  2019-05-24 17:42

(原标题: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推进实体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和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切实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提振发展信心,促进实体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6〕39号)和《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推进实体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绍政办发〔2016〕23号)精神,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减轻企业税费负担

(一)降低企业纳税成本。按A、B、C、D类四大行业划分,对企业亩产税收贡献达到或超过行业平均值的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提标部分予以100%减免;对亩产税收贡献达到或超过行业平均值50%以上、100%以下的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提标部分予以70%减免。(责任部门:财政地税局、经信局)

(二)减征企业社会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率实行临时性下调措施,从2016年5月1日起,单位缴纳费率由1.5%降到1%。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的困难企业暂缓缴纳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根据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做好部分企业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缴费比例的实施工作。(责任部门:人力社保局、财政地税局)

(三)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按现有费率的70%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暂不作上调,维持2015年标准不变。(责任部门:水利局、残联、财政地税局)

(四)减免部分涉企规费。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检测费和生产企业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检定费按标准降低30%收取;对新开办的小微企业2年内委托检测费用降低50%收取;对大学生创业的企业免收当年委托检测费用;允许对符合使用科技创新券条件的企业以此形式支付上述费用。免征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费,免收食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费。对职工人数不足25名且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暂缓收取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责任部门:质监局、市场监管局、总工会、财政地税局、科技局)

(五)支持企业兼并重组。《中共上虞市委 上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重组政策的若干意见》(市委〔2013〕36号)延长至2019年底。对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实际现金购买价格或承担净债务额达1000万元(含)以上的,对重组双方的企业规模不作限制,参照执行市委〔2013〕36号文件规定的“困难型”企业重组政策。(责任部门:发改局、财政地税局)

二、适度降低企业生产运行成本

(六)实行企业差别化资源配置。根据企业综合评价分类管理办法,实行差别化用能、用电、用水和排污指标配置。对A类企业优先保障用电,一般情况下不限制用电,在启动C级以上有序用电管理时,可降二级执行错避峰方案;对B类和C类企业,在启动C级以上级别时,降一级执行错避峰方案。对A类企业优先安排新增可用能源消费总量指标,在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中优先通过,新上变压器容量等用能安排予以优先保障。实施企业排污权指标差别化削减,对A类企业核定排污权保持不变。积极推行企业差别化水价收费。(责任部门:经信局、环保局、供电局、水务集团)

(七)降低企业用电、天然气、供热价格。从2016年1月1日起,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每千瓦时降低4.47分;对农业服务业中的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扩大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的直接交易范围,鼓励电力大用户与发电企业自主协调确定交易电价,优先支持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限制高耗能、高污染、落后产能及过剩产能企业参与交易。对非居民管道天然气最高销售价格按3.05元/立方米执行,2012-2013年实施的“煤改气”优惠政策延长至2017年底,并允许燃气供应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向下浮动用气价格。建立由热电企业、重点蒸汽使用企业、部分行业协会和政府部门共同参与的蒸汽价格协调机制,实行蒸汽价格与煤炭价格联动定价。(责任部门:发改局、经信局、供电局、天然气公司)

(八)降低企业非生产使用要素资源成本。对单独装表计量的企业内部职工集体宿舍用电,集体宿舍和食堂用水、用气,企业可自行选择按居民价格结算。对企业消费电水气热和通信网络等垄断、准垄断要素资源,不得收取各种押金、保证金、担保金、预付款等费用。(责任部门:发改局、供电局、水务集团、天然气公司)

(九)降低物流通关费用。清理规范进出口环节,减免所有企业出口检验检疫费用。全面推行企业报关修改撤销无纸化改革,加快企业出口退税申报进度,尽快完成应退税款及时足额到位。(责任部门:绍兴检验检疫局上虞办事处、绍兴海关上虞办事处、国税局)

三、有效降低企业财务成本

(十)实行企业差别化信贷政策。根据企业综合评价分类管理办法,对列入A类和B类的企业,金融机构在企业信用评级、贷款准入、贷款授信和利率优惠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对C类和D类企业,从严控制信用等级、贷款投入,其中对D类二档企业实施信贷限制。积极引导保险公司对四类企业提供差别化保险服务。(责任部门:金融办、人行上虞支行、银监上虞办事处)

(十一)优化企业融资服务。深化“银税互动”试点,对评定为A级的纳税企业提供银行免担保信用贷款。商业银行要根据央行利率调整政策,及时下调企业贷款利率。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合理设定企业贷款利率,对行业龙头骨干企业、重点税源企业给予贷款利率优惠;对市场前景好、诚信经营,但暂时有困难的企业不抽贷、不压贷。大力推动金融创新,积极推广年审制贷款和企业银团贷款,扩大专项信用贷款规模,推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平台应用,减少银行贷款审批流程,降低收费标准。完善金融支持实体经济考评办法,将不抽贷压贷、增加中小微企业贷款、降低贷款利率、创新惠企金融产品以及企业对金融机构满意度测评等纳入考核内容,加大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力度。(责任部门:金融办、财政地税局、人行上虞支行、银监上虞办事处)

(十二)鼓励担保机构做大做强。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提高信用良好企业的抵押物折扣率,降低担保费率。对融资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贷款担保,年度综合担保费率不超过2%的,按实际担保费率给予25%的财政补贴。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业务增量按年度日均担保余额0.5%予以奖励;风险补助按年日均担保余额1%予以奖励;风险代偿实际损失补助凭法院裁决书,以10%的标准予以补助;每家担保机构每年补助奖励上限为500万元,奖励金额不受地方税收贡献限制。按照省、市统一部署,建立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责任部门:经信局、金融办、财政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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