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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文化之“道”与法学理论再发展 蹭课猫

来源:上虞门户网  2019-07-20 11:15

  传统文化之“道”与法学理论再发展

  法学界已经越来越明确地意识到法学理论中国化是我国法学理论发展的一条重要途径,这已然成为当下乃至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法学家们的使命之一。当我们谈论法学理论中国化时,有效的思路是一面积极引鉴西方文化中富有生命力、创造性且能够与本土文化相适配的元素,同时尝试将西方元素与中国传统加以融会,进而以更具超越性的理论加以统摄。由此形成具有广泛包容力,既能解决当下中国社会问题,亦能面向未来,为全人类的新发展提供指引的全新法学理论。因此,法理学的自新面临着吸纳西学、重释传统和超越性建构三重任务。

  之所以要立足传统文化来讨论法学理论中国化,特别是要强调对西方法律文化吸纳、重整之后再加以统摄,可能性与必要性都来自于中国文化传统对“道”的体认和追求这一极具特殊性,且极富超越性的特质。

  回归之必然

  自清末洋务运动之后,国人花费了很长时间去营造出一种能够与西方文明所主导的观念、价值和体制相契合的法制和学术体系。这既为了图存、图强,当然也是为了中华文明的赓续和日新。从最初的中体西用、师夷长技以制夷,到之后的全盘西化,再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等,最终知识界又都不约而同地重新倚重传统文化,对之加以创造性转化以图引领未来。促成法学理论复归式转向的原因很多,包括西方现代文明和文化的内在缺陷和积弊越来越多地暴露,整个西方世界呈现出的衰颓迹象,加之单纯引入西方价值、体制和治理技术可能会出现难以回避的水土不服等问题,以及中国在并未完全遵照西方模式的状态下强势崛起,同时也伴随着传统文化生命力绵延不绝。这些都在促使人们重新审视传统文化并重估其价值。不过诚如俞荣根教授所言:“近一个多世纪来,我们有太多的菲薄传统、厚诬古贤,对传统文化有太多的破坏、误解和遗忘。直白地说,当下‘良法善治’建设中的一块短板是传统文化的缺失。”

  近代中华遭遇西方文明冲击,经历了沉沦、迷茫、觉醒和自新,伴随着屡次试错的漫长历程,其实只是自黄帝肇启天下以来中华文明若干次不绝如缕之危机中之一。历史经验大可参考中土文化对佛教文化的吸纳、整合与改造,昭示出中国文化独特的包容性和生命力。而中华文明之所以能屹立不倒,且不断将原本外在的,甚至具有对抗性的文化元素加以整合、内化,并屡屡实现旧邦维新,最深层的原因正在于这个传统始终以人之整体性和合于“道”而非有限主体(如个人、社群、国族等等)之“利”的最大化为终极追求。

  如果把眼光放得更长远一些,洪荒以来,人类演化出众多文明样态和文化传统,无论文明带西段的古希腊、古罗马,还是中段的苏美尔、古波斯、古印度,都未能幸免于浩劫。唯独中华传统得以存续至今,并不断地焕发出新的生命力,最主要的原因同样在于中国文化对“道”的体认、涵持和追求。

  道之统摄与价值

  早在春秋时代,先哲们便已认识到“道”既是世界本根、本原,亦是世界之所归,表征之一便是人类追求以有序、和谐的方式参与世界以求整体性向道还原。这种对世界本质以及人与世界关系的基本认识,意味着人类与世界具有同质、同原、同归的一体性。或者说世界万有本身就是道的一体分殊。按此,人参与世界只是世界整体演化的一部分,更是道体显化的一段。人非但不是终极目的,相反是成就至道的参与者。人类之所以要社会化,之所以要有法制,实行法治,不仅是为了保障权利,实现个人或某一群体的价值,更是为了证成大道。

  自从老子首将“道”从天道、人道等概念中抽象而出,做玄理化阐释并提升至义理制高点,中国思想界便始终将之作为世界本根、本原的代名词。然而此“道”为何,非但《老子》五千言未能明示,之后两千余年也不曾有人讲清。(现代学界将此“道”与西方哲学“本体”概念等量齐观的做法并不妥当。起自巴门尼德的本体,事实上乃是基于印欧语系特殊语法和表达方式升华出的“being”,准确的中文对译应作“是”论。中国思想传统中并没有严格与之对应的问题意识和学理。)不过这并不妨碍人们对“道”形成广泛认同。更重要的是老子所开出的三项原则在后世被当作前提接受并秉持:一为世界同质、同源、同归;二是人只是整体性的世界的一部分;三是人需以组织化的方式寻求整体化的向道复归和与道和合。稍晚的孔子反对老子的阴本、顺守和退而返道的立场,尝试以人的主观能动性为基础,建构一套阳德证道的方案。乍看起来,孔子似乎并未直接讨论“道”本身,人们常引子贡“夫子之文章,可得而闻也;夫子之言性与天道,不可得而闻也”(《论语·公冶长》)为证。姑且不论孔子的道论为何,但很明显他关注的重心在于人如何向道而为的证道工夫问题。尽管坚持与老子相反相对的立场和进路,但孔子在讨论人何以证道时同样契合之前谈到的三个原则。

  老子、孔子之所以被后世尊为圣人,至要者在于二人指明了人参与世界的基本路向、原则及应通达的目标。老子和孔子之论虽有差异,不过他们都在“体”的层面论述了“善”及其成就的话题,融会并超越了利他之善和人性之善,以此而达至了人类思想的制高点,可谓殊途同归。在老子和孔子那里,合道即“善”,由此,“善”在中国文化中获得了超越性的内涵。同时,善并非高高在上的形而上概念,它始终以价值评判标准指引着人们行为处事。

  关于成“善”致“道”的方案,老子从对世界的整体性认识出发,试图通过圣人的立法,将人类整合在规范化治理的一统式、集权式和法治化的政治社会中。这便是后世法家、黄老家们道法学、法术论的起点。所以老子理论中的“善”以自上而下的强势姿态表现出来:

  上善若水。水善利万物而不争,处众人之所恶,故几于道。居善地,心善渊,与善仁,言善信,正善治,事善能,动善时。夫唯不争,故无尤。(《老子》第八章)

  “上善”即合道。以最终状态观之,乃是超越一切相对、有限的束缚,达至“善者,吾善之;不善者,吾亦善之,德善”(《老子》第四十九章)的境地。而后的黄老家、法家顺着老子的思路,开出了道法论和法术论,无不意在通过权力运行和法律秩序建构实现人类社会整体性的完善、有序与合道。

  孔子关于阳德证道的思考,以血亲伦理和宗亲伦理为起点,由亲亲、尊尊推展开人域秩序的建构,以期实现以礼成德而至善合道。因此“善”是通过人合于伦理规范的心志、行为表现出的合道状态。其后孟子将此“善”推至人之天道自然之性的层面,在理论上补足了孔子理论中形而上论域的缺环,也由“善”打通了天人之际。后经宋明理学,特别是阳明心学进一步阐发,知行合一与即体即用之说得以明确,孔子善心、善行、善政与合道之间的当然关联在理论上得以圆融。

  老子、孔子身后的道、儒、墨、法、黄老等家,所论大体不出二圣所开路径而代为细化。经历战国时期思想界激烈的碰撞与交融,最终在人类社会治理问题上获得了基本共识。要言之,各家均认为政治化、社会化是人类整体化以实现和合于道的必须途径。其中权力运行和社会治理都需以按法而治为基本模式。政治化和社会治理的目的即为以“公”致“善”。老、孔阴阳两分的立场始终存在,尽管如此,如《系辞》“一阴一阳之谓道,继之者善也,成之者性也”之言,春秋战国以后政治社会理论的发展乃是两种立场理论相互竞合、融会、共成的状态。人之一切举动,当然包括政治行为、社会治理等等,都须以善和成善为旨归,自孔老以后已成为中国思想文化界的共识。

  臻于良法善治

  传统文化中并未生成现代西方式的法学理论,但并不意味着古人对“法”缺乏理论思考。先哲以“道”为本根、本质、理论起点和旨归,将“法”当作呈现、成就人类政治社会和合于道的“治术”来看待,并演生出了一系列以术证道的法律理论。于其中,法的规范属性和功能同时被赋予了善的秩序的规定性。人们更关心的是如何通过按法而治臻于善德、有序和合道。至于具体的立法、司法技术,虽说也有着细密的实施方案,但始终未有系统的理论建构,原因之一也正在于这些“术”与“道”的关系不甚直接,因而长期没有得到应该有的重视。

  合观传统中国与现代西式法学理论,前者重道而轻术,后者重术而与道分隔,只念及理性与利益。这恰为当下和未来法学理论中国化提供了难得的契机,即存在融会道、术,“执古之道以御今之有”的可能。当然这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有赖学界将传统道论和道法学做现代阐释,同时进一步吃透西学法术之论,并以此为基础建立新式的中体西用化的新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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